为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粤药监局药二〔2020〕10号)要求,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我市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到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各药店要按要求做好信息登记,并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发现购药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劝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第一时间向当地“三人工作小组”(由街道村委干部、基层医疗机构、民警组成)报告。
(一)有发热症状的人员;
(二)14天内来粤的湖北或温州人员;
(三)14天内曾到过湖北、温州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
(四)与(二)(三)类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
三、各药店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摸排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零售药店,将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情节严重的,评定为严重失信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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