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及时向所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
1.移居市外(境外)的;
2.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人员;
3.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人员;
4.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以上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7.未进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核验的;
注意:就业困难人员资格一旦注销,将停止其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