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鹧鸪江路北段拆迁奖励办法如下: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被拆迁房屋的,给予如下相应奖励,逾期取消如下奖励。
(一)对产权住宅的自改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公益性用房,在原用途补偿标准(砖混结构2500元/㎡、砖木结构2300元/㎡)的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1500元/㎡,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5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二)对个人的无产权证住宅,在砖混结构给予200元/㎡、砖木结构给予170元/㎡、钢架结构给予170元/㎡材料补偿的基础上,另给予2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三)对个人无产权证的铺面、营业性用房,除按无证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铺面部分另给予400元/㎡自行安置奖励,营业性用房、公益性用房部分另给予300元/㎡自行安置奖励。
(四)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厂房、仓库、生产性用房或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学校等公益性用房,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有产权证部分另给予400元/㎡自行安置奖励,无产权证部分另给予3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五)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产权住宅,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给予200元/㎡的自行安置奖励。
(六)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按期交房给予拆除的,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10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