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
(二)校车驾驶人;
(三)除本记分周期外,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中有一个记分周期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全部采取现场教育形式开展满分教育,现场教育时间为七日: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
(二)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驾驶人;
(三)除本记分周期外,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中有两个记分周期有记满12分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