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的有关要求,经委价格专题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城镇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级差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规定的1∶1.5∶3执行。
二、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继续分列,分为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两部分,并实行价格联动。
三、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一户一表”居民第一阶梯月用水量按35立方米∕户计算。
四、调整后的桂林市城镇供水价格具体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桂林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价格〔2018〕16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下载: 附件:桂林市城镇供水价格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