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1.补贴申报主体应为充电设施建设方/运营方并在“八桂充”平台完成备案。
2.充电设施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在我区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3.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充电设施。单位专用是指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广场、物流园区、停车场站、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专用充电设施。不包括私人自用的充电设施。
4.充电设施建成后已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并取得检测合格证明。
5.充电设施接入“八桂充”平台,并取得由“八桂充”运营单位出具的接入证明。
( 二)换电站建设/运营补贴。
1.补贴申报主体应为换电站建设方/运营方并在“八桂充”平台完成备案。
2.换电站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在我区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换电服务。3.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换电站。单位专用是指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广场、物流园区、快递网点、停车场站、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专用换电站。不包括私人自用的换电站。
4.换电站建成后已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并取得检测合格证明报告。
5.换电站接入“八桂充”平台,并取得由“八桂充”运营单位出具的接入证明。
(三)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菅运车年度电费补贴。
1.补贴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营运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者。
2.车型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车辆应为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新购置的广西本地产新能源物流营运车、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正常运营使用。
4.新能源物流营运车年度运营里程不低于1万公里(含1万公里),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年度运营里程不低于1.5万公里(含1.5万公里).
(四)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补贴。
由广西电网公司负责补贴申报。
(五)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
补贴申报主体为广西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生产企业在广西的法人销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