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即将实施新规 2021十月新规

社会热点2022-09-12 22:18:52佚名

2021年11月即将实施新规 2021十月新规

  一、个人信息保护有了“安全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11月1日起施行。该法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与治理,把个人信息使用权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其中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

  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其中,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三、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四、调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范围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11月9日起施行,其中强化了便民利企措施,调整从业范围,将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调整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从业范围,减少社会单位和群众负担。

  五、明确国有企业终止后档案流向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自11月1日起实施,其中提出,将终止国有企业档案按照管理类档案、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会计档案、干部职工档案分类处置,综合考虑各类档案发挥价值的特征及途径,明确国有企业终止后相应类别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保障国有企业终止后档案不断、不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病险水库主汛期原则上不蓄水

  《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同时,为确保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大基础设施不受冲击,明确病险水库主汛期原则上不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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