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交警部门抓拍后会加大力度审核,核实车辆号牌与实际车辆是否相符,发现不相符的,交警部门将进行路面布控,加大查处力度。
》》
2020年7月15日,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通告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该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