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健康申报、健康检查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并主动如实告知医务人员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相关情况:
1.近两周内,有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停留、旅行、居住史的;
2.近两周内,曾接触过来自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并发热咳嗽的;
3.身边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
4.其他可疑不适症状的。
此规定依据:
《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6号)》
《通告》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