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社会热点2022-09-14 23:14:26未知

昆山市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昆山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苏州市有关要求和昆山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最新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2. 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按照原规模生产,不得扩大现有规模,不得新招录用员工,同时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3. 各企业最大程度动员离昆员工不提前返回昆山,做好在昆员工思想工作,减少人员流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期一律不得组织人员来昆

  4. 企业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昆复工的员工,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或调休,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30日),应当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双方新约定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5. 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原则上使用在昆员工,不从外地输入,确有需要的,企业必须严格筛查并上报区镇履行审核手续

  6. 各区镇、各部门要强化联动,形成合力,加强督促指导。对落实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未经审批擅自复工或扩大规模的企业,由区镇采取相关措施,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企业复工条件

  1. 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负责人必须现场指挥,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做好企业复工方案,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确保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

  2. 员工排查到位把好企业员工入口关,全面排查所有员工,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凡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昆的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居家或在企业集体宿舍隔离14天的要求。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报告并督促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和随访。

  3. 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做好口罩、测温计、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及发放工作,物资储备不少于3天用量;员工500至10000人的企业,按照每100人一间的标准单独设置隔离间,10000人以上的不少于100间。企业要按照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开展疫情防护和隔离工作。

  4. 内部管理到位。确保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督促员工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发现情况及时报告采取处置措施,并加强员工下班后管理。做好企业集中生产线、住宿区、厂房等人员密集区疫情防控,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做好隔离区管控。按规定加强安全、环保管理。

  具备上述四个复工条件的企业可提出复工申请,所有已开工企业都要执行“四个到位”。

  三、提前复工办理流程

  1. 企业申请。企业按照复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具备条件的可向属地区镇提出书面申请。

  2. 审核批准。区镇对申报企业组织现场核实,严格把关,符合条件的,经区镇研究后,由市企业复工工作专班复核,经昆山市政府审核,上报苏州市政府。经同意后由区镇指导企业复工。

  四、工作机制

  成立市企业复工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全市企业复工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徐敏中、李晖担任主任,市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成员由市委台办、发改委、公安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及各区镇分管领导组成。

  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共同负责企业复工日常工作的开展。人社局侧重政策解读指导,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管,配合做好企业复工情况检查;工信局侧重做好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调度保障,研判复工对全市工业经济的影响,做好对上相关对接工作;商务局侧重做好企业复工各类问题的汇总梳理,以及企业必要防控物资的调度。

  区镇:负责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企业复工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落实“四个到位”,做好辖区内企业复工各类问题的收集上报。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昆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昆防办〔2020〕1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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