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8日晚23:02,苏州发布了《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复工再延迟1天↓
根据最新要求,苏州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报苏州市政府同意,方可复工。
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经企业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严查企业执行情况↓
相对于此前的防控3号通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复工企业监测和管控,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
检疫与复工同时进行↓
另外,还要求所有企业要对返苏员工逐一登记造册,加强全流程管理,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凡从疫情重点地区返苏的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居家或在企业集体宿舍隔离14天的要求。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相关企业和各地要为企业员工隔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复工企业要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地方政府,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企业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阅读原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