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的职工,因疫情防控措施实施隔离观察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照本单位薪酬分配规定支付其工资。
对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的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事假期内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2.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事假、休假期满后的职工,确因防控隔离措施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企业可参照上述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有关居家办公、统筹使用各类假期等措施合理安排,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其他规定:
企业在抓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因公出差、假期内的职工沟通联系,依法稳妥处理好因防控隔离观察等未返岗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假期和工资支付等问题,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企业不得终止或解除隔离观察期内职工的劳动关系,要及时安排苏康码转为“绿码”的职工返岗复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排职工复工;职工要及时将本人有关隔离观察情况告知单位,按照企业要求及时返岗工作,如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