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将2岁女童带到女儿家照顾致其坠亡,女童家属起诉违规拆护栏追责未获支持

社会热点2023-11-30 07:22:13未知

杭州保姆将2岁女童带到女儿家照顾致其坠亡,女童家属起诉违规拆护栏追责未获支持

3年前,杭州保姆梁某某将2岁的孩子米粒独自留在自己女儿家中离开,致米粒从23楼意外坠亡。涉事保姆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事曾一度引发外界关注。

米粒家属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涉事保姆、保姆女儿、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均列为被告。家属认为保姆女儿违规装修,导致案发现场没有飘窗护栏,也应对此承担责任。

11月16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从米粒妈妈、自媒体博主“米粒麦子妈妈”解女士处了解到,目前该案已经判决,法院判决涉事保姆赔偿25万元,保姆女儿自愿赔偿20万元。

关于保姆女儿的责任,法院认为,拆除屋内飘窗防护栏未侵害他人或公共利益,难以要求对方对此事承担责任。

解女士表示,她对这一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

将保姆、保姆女儿、开发商、物业公司均列为被告

解女士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在此前针对涉事保姆梁某某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她并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她另行进行民事起诉,并将保姆梁某某、保姆女儿夫妇、开发商、物业公司等7个个人和单位列为被告。



小米粒生前照片

在起诉书中,她认为梁某某作为保姆,对女儿的死负有直接责任,应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150820元、丧葬费61154.5元、停尸费51000元、误工费5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合计1614974.5元,并在解女士运营的自媒体账号公开道歉。保姆女儿左某夫妇违规装修,拆除护栏,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负有监管责任,应该按份承担责任。

11月16日,她收到了杭州市钱江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根据该份判决书,钱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梁某某受雇至解女士家中担任保姆,负责照看解女士之女张某(殁年2岁)。2020年12月15日上午,梁某某在杭州市钱塘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小区解女士家中独自照看张某,后将张某带至同小区隔壁单元23楼其女儿左某家中。

当日10时54分许,梁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独自一人留在女儿家中阳台处,锁门后前往解女士中取尿不湿。10时58分许,被害人张某从卧室窗户处坠楼。梁某某于11时03分许返回,未发现被害人张某后立即电话联系解女士。

解女士赶至梁某某女儿家中,经寻找未发现被害人张某后打电话报警,梁某某随后亦打电话报警,后在楼下草丛中发现张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符合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同日,梁某某留在现场配合民警调查,次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小米粒从23楼坠落

该院于2022年5月9日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梁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另查明,梁某某照看张某期间,原告与被告左某等系同一小区的住户,相互往来。案涉住宅小区系被告金隅房产公司和被告龙湖置业公司合作开发,于2012年10月9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于2012月12月31日完成五方验收。其中竣工图显示案涉房屋卧室的防护高度为90厘米。

经该院现场查勘,案涉小区毛坯房屋飘窗防护高度为1米。左某在装修案涉房屋时,将飘窗防护栏拆除。案涉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由杭州卓盛物业有限公司提供。案涉事故发生时,案涉小区由被告公元物业杭州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公元物业公司系总公司。

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案涉小区处于被告公元物业杭州公司与案外人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交接手续过程中。2020年12月16日零点,案外人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正式入驻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再查明,刑事公诉阶段,被告梁某某、左某等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支付400000元补偿款,原告拒绝被退回。该案审理中,被告左某等表示自愿支付二原告200000元补偿款。

法院:拆除了屋内飘窗防护栏未侵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对于解女士的多项诉讼请求,钱塘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评析道: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子女是父母心中的宝贝,案涉事故造成二原告年幼女儿不幸离世,令人深切同情。本案争议焦点为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损害赔偿范围和数额。

法院认为,幼儿对安全缺乏认知,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易产生惊恐不安情绪,更易发生安全危险,负有照看义务的成人应确保让幼儿不脱离视线或置于安全距离范围之内。受雇佣的保姆对幼儿负有照看责任,应保障幼儿的安全。根据刑事判决书列明的事实,梁某某作为负责照看两岁幼儿张某的保姆,在照看过程中单独外出,未在幼儿所在区域设置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让具有行走及一定攀爬能力的幼儿独自留在窗户未关的高层住宅内,以致案涉事故发生,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对受害者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案发在被告左某家中,并非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左某对当日张某被带到家中并不知情,虽然其母亲为照顾张某的保姆,但不在事发现场的该二被告对张某处于危险情形不能作出预估,故不负有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左某装修时拆除了屋内飘窗防护栏,因屋内系私人空间,且该行为并未侵害他人或公共利益,案涉事故的发生原因为梁某某疏于看护,被告左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难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书

被告金隅房产公司、龙湖置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开发公司,楼盘设计施工符合规范要求且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被告公元物业杭州公司作为案涉事故发生时案涉小区的物业公司,公元物业公司作为总公司,在本案事故发生在住户室内的情况下,对未侵害小区公共利益的房屋室内装修难以监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亦没有过错。故在本案中尚不能将以上主体确定为担责范围。

关于损害赔偿范围和数额。二原告主张的丧葬费、误工费等赔偿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鉴于被告梁某某因本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判处刑罚,故二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主张,该院予以驳回。

被告梁某某在刑事案件和本案审理中已多次向原告方当面口头赔礼道歉,二原告主张拍摄视频在互联网道歉的方式并非必要,本院确定梁某某以书面方式再行向二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保姆作为与婴幼儿朝夕相处的从业人员应以婴幼儿的安全作为工作的第一标准,时时处处防范风险。婴幼儿保育行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尤其是安全防护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意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本次事故也给社会大众敲响警钟,要对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的普适性要求,关注婴幼儿生活环境的安全性。

法院判决,被告梁某某向原告解女士夫妇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50000元;驳回原告解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左某夫妇自愿向原告解女士夫妇支付的补偿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原告:不接受赔偿,将提起上诉

对于此判决,解女士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解女士认为,一方面,判决没有确认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另一方面,法院没有判决保姆女儿违规装修对于此事存在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既然他们没有责任,为什么要自愿赔20万,我不需要这种同情。”解女士说。

解女士表示,保姆梁某某女儿左某家中飘窗改造没有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对于发生幼儿高空危险,是有预见能力,也有能力杜绝危险发生的,但却放任不管,存在过错。之前在杭州拱墅区发生的另一起保姆过失致幼儿高坠死亡的同类案例中,法院以业主未安装防护栏判决业主承担30%民事责任。

解女士也同时称,不会接受对方的赔偿。“我也是做生意的,我不在乎这点钱,我只是想要一个公道,告诉社会做错了事就应该承担责任,这才是提现法律意义的地方。”解女士称。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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