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在本市市区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黄河路(含)以南、东海大道(含)以北、如海运河(连申线)以东、通榆路(含)以西合围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礼花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景区、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
(三)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地下空间;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七)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