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档案查/借阅:
1、 查阅人需系中共党员并出具单位介绍信、办理登记手续。
2、 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特殊需要外借使用时,须经人才中心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超过十五天),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并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3、 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是单位的人事干部或指派的有关人员,其他任何人均不得查(借)阅档案,查(借)阅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4、 查阅档案应在指定阅档室,不得把档案材料拿出阅档室,不得向无关人员谈及、泄露和公布档案内容。
5、 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增添、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抄录、复印部分内容的,须批准同意方可进行。如有损坏和失密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处理。
【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