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8日正式实施。其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贵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的;
(二)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
(三)在城区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