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履行如实申报义务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7月10日以后从南京来宝应,7月21日以后从扬州来宝应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有过一定接触的人员。
二、申报时限
8月2日下午18: 00前如实申报。
三、申报地点
向公安机关110,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电话联系申报后,按提示接受下一步 处置指令。
四、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公安、卫健、乡镇、社区(村)等单位采取的登记调查,如实中申报相关情况。
(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鼓励广大群众提供相关线索,井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村(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员将严格保密,并视情给予相应的奖励。举报电话110。
宝应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