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不得享受耕保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2020年9月10日以来,新增绿化造林,种植苗木、草皮,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等“非农化”耕地。
4.2020年11月4日以来,新增种植林果业、挖塘养鱼等“非粮化”耕地。
5.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6.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8.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