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出生日期:
1、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3)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2、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6)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7)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四)变更民族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