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未有网上办理渠道。
淮安市失业登记办理指南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我区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都应进行失业登记。
一、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站)或区人力资源市场4号窗口申请登记。
(1)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5)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凭中断就业的相关材料;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证明;
(7)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 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淮安区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居住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到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属地的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到暂住地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