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2.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补助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1000元/月标准执行。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中,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含1年),按照1000元/月标准执行;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按照600元/月标准执行。
3.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4.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