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心城区医疗机构恢复正常诊疗服务的通告
为满足人民群众正常就医需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现就科学有序恢复正常诊疗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的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及相关专科医院(精神专科医院除外),各类诊所(含中医、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在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即日起恢复正常诊疗活动。
二、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得接诊、截留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和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十大症状”患者。应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台),做好流行病学史问询和相关信息登记,并按规定引导以上症状患者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就近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现中高风险旅居史等重点人群,应立即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通过120规范转运。
三、各恢复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求,如有违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宿迁市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医疗救治专班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