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开区发布经营主体疫情防控十条规定(第26号)

社会热点2022-09-24 03:11:57未知

温州经开区发布经营主体疫情防控十条规定(第26号)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26号)

  经开区经营主体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十条规定(试行)

  一、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

  各经营主体法定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制度,储备适量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并做好个人防护。

  二、严格落实扫码登记制度。

  在经营场所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和“场所码”,对进入人员测体温、验双码(温州防疫码—场所码),做到“进店必扫,不漏一人”。对老人、小孩或其他因故未携带、使用智能手机的人群,使用“温州健康扫码工具”小程序在线核验。如发现体温异常或温州防疫码—场所码异常的,一律不得进入,并立即上报属地村(社)或辖区防控办。

  三、严格执行监控安装规定。

  各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清晰度视频监控,确保“应装尽装”,监控覆盖不留死角,视频保存时间7天以上。

  四、严格开展核酸检测。

  影剧院、美容美发店、足浴店、小吃餐饮店、KTV、酒吧、农贸店、服装市场等场所及旅游业从业人员每周1次,杂货铺、五金店等其他类别沿街小店从业人员每月1次,其他各类经营主体从业人员按规定频次开展核酸检测。

  五、严格执行疫苗接种相关规定。

  各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疫苗接种必须做到应接尽接,完成加强针疫苗接种。

  六、严格建立健康档案。

  各经营主体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基础信息情况,包括员工数、经营规模等内容,加强员工日常健康监测,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不迟报。

  七、严格开展环境通风消杀。

  各经营主体要定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规范使用空调,确保空调系统供风安全;定期开展环境消杀,各经营主体(特别是售卖进口物品商铺)必须按规定对场所进行消杀,并做好每日消毒消杀记录。

  八、严格落实防聚集要求。

  各经营场所要在易聚集区域内划设“一米线”,引导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或排队结账时,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

  九、严格执行及时报告制度。

  各经营场所员工如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与确诊病例及其密接接触者有接触史的要及时向属地村(社)报告,一旦发现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的异常状况,应第一时间主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十、严格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各街镇要建立经营主体疫情防控“三色管理”长效机制: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视频监控规范安装及扫“场所码”的经营主体,可赋“疫情防控绿标”;对落实不到位的经营主体赋“疫情防控黄标”,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对拖延不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经营主体,赋“疫情防控红标”,由属地街镇牵头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措施落实到位经评估合格后恢复运营。各行业部门要配合属地街镇落实“三色管理”长效机制。各相关执法部门对因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经营主体,一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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