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湾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审核认定工作开始

社会热点2022-09-24 04:17:00佚名

温州龙湾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审核认定工作开始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3号)、《关于开展2022年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温残联教就〔202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

  (一)审核对象

  龙湾区行政区域内2021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集中申报期为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节假日除外)。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

  01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在网上自助办理。具体操作流程为:用人单位可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在政务服务网上搜索栏输入“按比例就业”字段,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也可以选择本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然后依次点击“法人服务”、“部门导航”,找到残联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即可。

  02线下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温州市龙湾区残疾人联合会2楼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单位地址:龙湾区状元街道前潘东路1号)进行申报。工作人员将协助用人单位进行系统申报,用人单位须事先准备以下材料(附件1-4请至文末扫描二维码下载):

  (1)《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附件1);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未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有关证明;

  (5)上年度1-12月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上年度1-12月残疾人职工《社会医疗缴费证明》;

  (7)上年度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优先提供银行工资流水;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劳务派遣单位填写《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3);

  (10)用人单位接收劳务派遣人员的,提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协议,明确残疾人用工抵扣为用人单位,填写《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记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4);

  (11)残疾人合同、社保不在同一单位,存在子母公司关系的,由订立合同单位申请,并提供与相关单位关系证明。

  系统会自动匹配核对残疾人证、社保、医保等数据,用人单位只需要上传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如果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或者存有异议,则需拍照或扫描上传对应凭证材料,提交后待审核员确认。

  注:材料(5)-(8)为系统比对不成功时使用,(9)-(10)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使用。

  二、残保金征收工作

  (一)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在申报时,应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联劳服机构出具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为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征期前当地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我省人民政府规定1.5%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工作

  (一)对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域内,已完成2022年年审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温残联〔2020〕2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文件执行。

  (二) 申请岗位补贴、超比例补贴、集中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请于8月1日至10月30日登录温州市残联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点击“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四、相关说明

  (一)残疾人,是指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人员。

  (二)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三)残疾人就业未满一年,可按月计算,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四)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五)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六)劳务派遣单位于4月15日前通过现场办理方式报备本单位残疾人用工情况,包括接收单位和派遣残疾人信息,以及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联系人:方纯

  联系电话:0577-8635603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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