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报告)的通告(第49号)
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坚决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织密织牢疫情防控安全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
一、有奖举报范围
(一)所在村居、社区、单位尚未掌握有关信息且不在上级下发的协查管控大数据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核实后,奖励1000元。
1.近21天内入境、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全域封闭管理地区及与阳性病例同时空伴随来苍返苍人员;
2.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等健康管控中人员。
(二)违规举办承办“红白喜事”的,经确认核实后,奖励200元。
(三)经营场所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经确认核实后,奖励50元。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拨打12345或向属地乡镇举报反映。举报人须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姓名、地址、旅居史等关键信息,以及本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属地乡镇核实无误后,给予奖励。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奖励由各乡镇兑现,经费由乡镇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匿名举报或举报人无法证实真实身份的;举报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举报人从相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举报的;被举报人已被发现或正在协查中的;以及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
1.对不主动申报、在申报过程中隐瞒行程、不履行相应健康管理等规定的人员,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乡镇等疫情防控部门对举报人有关信息要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苍南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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