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加强安全管理,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规定,及2016年《关于全县范围实行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现就全县范围继续实施“双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双禁”范围及实行时间:全范围、全时段实行“双禁”。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违反禁售、禁燃规定的,将按规定从严查处。对非法销售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不听劝阻继续燃放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对暴力妨碍、阻挠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3.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各类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便民服务:889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