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招生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
(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第一志愿向高校提供全部名单。高校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结合考生志愿、在校及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考生可免于参加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并优先录取。
(三)第一志愿未录取的考生,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其第二志愿和高校缺额计划情况提供名单给第二志愿高校,按第一志愿录取的工作流程进行。以此类推,直至第三志愿结束。
(四)对非应届考生,招生高校须于4月中旬前公布正式录取结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对预录取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高校于当年7月5日前完成高职(专科)毕业资格审核确认,并报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复核,招生高校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录取资格。
(五)免试专升本已录取的不再参加后续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录取。
(六)凡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此后不再享受免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