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住院医疗费用责任的既往症约定(责任一和责任二)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以下5类疾病既往症,被视为住院责任既往症人群。在保单生效后,该既往症人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也可报销35%。既往症认定以出院诊断作为判断依据。
特定疾病包括:
①肿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②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③心脑血管、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分级三级及以上);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III级高血压病;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④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⑤瘫痪。
(2)关于特定自费药品和CAR-T治疗费用责任的既往症约定(责任三和责任四)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特定自费药品目录》的药品适应症的,视为特定药品和CAR-T治疗费用责任的既往症人群。在保单生效后,该既往症人群因购买特定自费药品产生的药品费用也可报销35%;因CAR-T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