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活动。
三、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区管委会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凡举行焰火晚会的单位和个人,事先必须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申领燃放许可。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没收,并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所有人员或单位,要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积极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九、举报电话:
区公安局:69388464
区应急管理局:69388302
区市场监管局:69383295
特此通告。
芦台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