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现行供热收费标准:
1、居民热费单价:38.32元/平方米
2、非居民热费单价:43.3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3、住宅、居民自用车库执行居民热价;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供热起止时间和室温规定:
哈尔滨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
1、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2、室温低于16℃, 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3、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