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一、乘坐列车、公共汽车、出租车、校车、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二、参加各类会议、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年会、婚丧嫁娶等聚集性活动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三、从事医护、运输、快递、外卖、餐饮、冷链等重点行业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四、进入车站、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农贸市场、医院、学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五、进入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所等特殊机构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六、进入旅游景区、公园、游乐场等户外场所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七、进入厢式电梯、公共厕所等公用封闭空间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八、在非机动车道、便道、广场等其他公共区域活动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违反本通告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4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