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疫网络谣言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通告
一、提高对网络信息鉴别能力,对网络信息要认真分析、仔细甄别,有关疫情防控信息来源要以各级各有关部门官方发布为准,对非经官方权威发布的消息、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信息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二、增强抵制网络谣言的自觉性,对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抖音、快手等平台传播的没有正规来源的聊天截图、视频、音频、文字等信息,不得随意转发,并积极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三、倡导广大网民积极转发官方权威信息。发布、转发或评论信息前,要认真想一想,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当前抗击疫情要求。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不实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删除,积极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四、利用互联网传播谣言是违法行为,对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通过网络发布、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网信、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依法追究发布人、转发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要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违法侵害他人名誉、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要管理好微信群。“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互联网微信群等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认真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如群里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群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广大网民朋友如果发现网络谣言、违法和不良信息,可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举报方式:
清河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0319-8195208
清河县公安局:110
举报邮箱:qhx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