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做好冬季空气质量保障,规范路面行车秩序,减少车辆造成的空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22年1月30日至3月13日期间,本市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1月30日至2月20日(每日晚23时—次日早6时除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原则上不得上路行驶。
二、2022年2月4日至20日、3月4日至13日,当预测发生空气污染过程且需要采取强化管控措施时,根据国家区域联防联控要求,适时启动应急强化管控措施,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除新能源汽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车辆、公共交通外,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在省交界、市交界、县交界处设置由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检查点,严查违规车辆通行。
四、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敬请广大用车单位和个人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提前安排好出行路线,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