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烧时间和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
二、禁烧要求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荒草等杂物;
(二)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禁止烧荒燎原、烧灰积肥;
(四)禁止野外烤火、烧烤、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防“痴傻、老幼、聋哑”人员等“重点人群”无监护实施焚烧行为;
(六)禁止损坏防火设施和标牌标志。
三、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属地乡镇政府对露天焚烧行为要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对涉事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