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社会热点2022-09-29 07:04:39未知

洛阳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洛阳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依据

  《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第三十二条:“城市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收回《领取证》;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籍所在地的低保管理机构,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1.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不满1000元的。

  处罚标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有冒领物资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并追回,收回《领取证》。

  2.一般违法行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处罚标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有冒领物资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并追回,收回《领取证》,并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有冒领物资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并追回,收回《领取证》,并外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籍所在地的低保管理机构,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1.轻微违法行为: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籍所在地的低保管理机构,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超过3个月,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有冒领物资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并追回,收回《领取证》。

  2.一般违法行为: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籍所在地的低保管理机构,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超过3个月未满6个月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有冒领物资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并追回,收回《领取证》,并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籍所在地的低保管理机构,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超过6个月的。

  处罚标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有冒领物资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并追回,收回《领取证》,并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洛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本文标签: ,低保  ,待遇  ,城市  ,城市居民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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