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权程序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草案)明确放权中的原则性、基本性、程序性问题;授权省人民政府依照决定精神,研究制定向郑州市、洛阳市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明确具体权力事项、放权形式、后续管理等,并向社会公布;明确由省直相关部门依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省政府发布的目录清单,会同郑州市、洛阳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承接衔接中的具体问题。
放权方式
放权方式一:委托。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只能由省级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行使的权限,可以采取依法委托的方式,下放给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
放权方式二: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授权的事项,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由省级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行使的权限,可以采取依法授权的方式下放给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
放权方式三:直接下放。对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直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明确由省级行使的权限,《决定(草案)》授权省政府决定或者由省政府直接决定下放给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
适用范围
为统筹推进对特定区域放权问题,《决定(草案)》明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特定区域需要行使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由省政府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