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二)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二、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离婚的需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丧偶的、子女死亡的需配偶、子女死亡证明原件,子女伤残的需子女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证原件,本人近期一寸照片4张,本人本省农商银行卡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复审,市卫生健康局确认发证。
四、发放标准(自2023年起):
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6480元;
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8400元。
五、申报时限:
2023年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0日前,每年一次。
六、联系电话:53544967
七、监督电话:5353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