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疫情防控应急转常态生产生活指引2022

社会热点2022-09-29 18:43:11未知

杞县疫情防控应急转常态生产生活指引2022

  一、群众生活秩序恢复指引

  (一)日常个人防护

  ①进入公共场所,戴口罩、出示行程码、健康码、场所码,测体温、一米线等。公共场所、经营性场所在验码、扫码中发现黄码、红码的情况,给予奖励。奖励仅限于首位发现人,对发现“黄码”的人员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元奖励,对发现“红码”的人员一次性给予人民币300元奖励。由发现人负责以拍照或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经县指挥部核实无误兑现奖金。

  ②非必要不邮购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在收发邮件快递时,进行酒精表面消毒,拆除包装后立即洗手,再对商品进行消毒。

  ③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④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后,请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或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向村、社区报告,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⑤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受加强免疫;家中3-11岁无接种禁忌儿童未完成两针免疫的,尽快完成全程免疫;60岁以上老人应尽快接种疫苗及加强针剂。

  (二)封控区、管控区及防范区人员

  管理政策: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不进不出,服务上门";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区、只进不出,严禁聚集”;防范区实行“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区域内有序活动"。

  解除政策:封控区、管控区人员核酸检测,第一周实行“一日一检”,第二周核酸检测“隔一检一”,第三周进行健康监测(第1、4、7天核酸检测)。保持静止状态,封控区“不进不出”,管控区“只进不出”,待解除封控和管控后,恢复正常流动,实施常态化防控政策。防范区人员有序释放,自由流动,交通正常运行,落实常态化防控政策。

  (三)入(离)杞人员、车辆

  非必要不出省跨市活动,减少市县之间流动,严格限制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自外地拟返杞人员近期暂缓返杞,确需返杞的人员,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政策。

  (1)关于人员入(离)杞政策

  人员离杞政策:

  离杞人员,须健康码、行程码正常,出行前,提前咨询目的地、中转地疫情防控政策,途中做好个人防护。返杞前主动提前三天报备,并配合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

  人员入杞政策:

  ①自省内外中高风险地区入(返)杞人员,原则上予以劝返,确需入杞的赋红码,纳入集中隔离;

  对上海、吉林等地区人员赋红码,实行“三天两检”,“点对点”转运集中隔离;

  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的人员,赋红码,入杞即由目的地负责“点对点”闭环转运,纳入属地集中隔离;

  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区入(返)杞人员,赋黄码,落实7天居家健康监测,核酸三天两检(首次检测应在24小时内)。

  ②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但已报告阳性病例城市的入(返)杞人员,由目的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及时进行研判,根据出发地情况,分别落实隔离管控、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措施。

  ③省外低风险地区人员,须持双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入豫即赋黄码,在入杞后直接到达目的地,由属地严格落实7天居家健康监测,核酸三天两检(首次检测应在24小时内)。

  ④省内低风险地区人员,需持双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方可正常入杞。

  (2)关于疫情保供车辆入杞管理

  对从事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物资保供、民生应急等行业从业车辆,确因特定公务或民生需要,持有双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以及省市发放的相关通行证件,分类别进行通行管理。

  ①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但发生阳性病例地市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健康码、行程码正常(含行程码带*号)、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持有电子通行证,予以放行,由在杞接收方在交通管控健康服务点用加盖单位公章的封条封闭车门后,实行“点对点”直达目的地闭环运输,并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政策。

  ②省外低风险地区来杞车辆司乘人员健康码为黄色(入豫赋码)、行程码为绿色(含带*号)、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上海、吉林除外),在交通管控健康服务点发放全省统一的“查验单”,贴封条后快速放行,24小时内不再查验。入豫赋码人员落地后主动向目的地村(社区)、单位、酒店报备,落实属地管控措施。

  ③省内低风险地区来杞车辆司乘人员健康码、行程码为绿色,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予以放行,由在杞接收方负责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政策。

  ④省内过境货运车辆,持双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予以放行;省外车辆过境货运车辆持河南省统一发放的查验单,24小时内免检通行,不再重复查验。

  ⑤对“黄码”(不含入豫即赋码人员)“红码”的运输车辆司乘人员,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具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可疑患者,以及来自上海、吉林等地区的人员,立即就地实施临时隔离,全部进行核酸检测,由目的地县区2小时内完成“点对点”闭环转运,并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四)赋黄码人员

  黄码人员凭48小时内核酸证明可以正常入杞。入杞后,需按要求“三天两检”(第1、3天)。在落实好相关疫情防控政策的前提下,可入住宾馆、酒店;乘载出租车、网约车;正常就医、进行核酸检测。除就医、核酸检测、返回居住地外,不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转码通道:①自动转码,已完成“三天两检”且结果均为阴性的人员,自动转码。②人工转码,如未自动转绿码,可凭“三天两检”阴性证明,向村、社区申请转码,经审核后立即转绿码。③线上转码,打开“汴捷办”APP→入豫人员转码申请→入豫人员转码申请→十四天内未出过河南,按要求做出个人承诺和上传两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也可以打开支付宝→河南省健康码→健康码转码登记→入豫人员转码申请→外省入豫且完成三天两检,按要求做出个人承诺和上传两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系统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即转码。

  (五)农业生产人员

  除封控区、管控区、集中隔离人员、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外,其他群众可有序限量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从事农业生产人员落实扫码、测温等防控措施,出有审批、入有登记,确保“两点一线”(家庭—农田),严禁从事聚集劳作,只得在本村劳作,不得聘用其他人员。

  (六)聚集性活动

  坚持“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原则上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时停办;经过审批可以举办的经贸类活动,减少现场参加人员,缩短活动时间,参加人员必须事前做核酸检测。群众性婚丧嫁娶等活动,事先报村(社区)、乡镇(街道)审批,倡导简办小办节约办。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确需举办的要缩小规模,须向属地社区(村)进行报备审批,承办宴会不超过5桌(每桌不超过10人)。

  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恢复指引

  总体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医疗机构、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宾馆酒店、农贸市场等法人落实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做到“五有”,即: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全力做好防范应对和风险处置工作。同时,落实好工作人员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签订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承诺书,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公示牌,上岗员工必须完成疫苗全程接种(包括加强针)。认真落实26类重点人员常态化核酸检测,建立核酸检测工作台账,确保做到“周检测、月覆盖”。

  (一)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等公共场所

  在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的前提下,经行业主管部门查验合格,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同意,有序恢复开放。

  恢复开放前:严格进行清洁、通风和消毒;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行程排查,人员上岗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和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每7天进行2次核酸检测。

  恢复开放后:设置健康防控岗,安排专人值守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严格执行进入人员戴口罩、测体温、扫预约码等措施;每日进行环境通风、清洁消毒;外地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不接待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及有本土阳性病例发生地市的人员;严格落实预约、限流要求,接待人数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

  (二)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

  在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同时严格落实:①不得组团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区、市)旅游及“机票+酒店”经营业务,不得承接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区、市)的旅游团队。②所有旅游团队应按规定实行“一团一报”,出发前将团队行程、人员信息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三)学校、教育机构

  学校按照教育专班要求时间做好各项开课前准备。实行“一校一案”,开学前做好校园环境清洁消杀,加强防控物资储备,掌握开学前14天师生员工旅居史、活动轨迹和健康状况。所有师生返校前需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行程码。开学后继续实行封闭式管理,定期对教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洁消杀,坚持做好教职员工以及保洁、保安等后勤服务人员定期核酸检测。

  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培训机构。坚持落实培训工作人员和学生测体温、戴口罩,实行错峰培训,减少人员密度。落实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培训场所每日开展清洁消毒、通风换气,杜绝风险隐患。

  (四)汽车站、出租车、网约车

  在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运营。日常运营中,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认真执行“防控指南”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每日清洁、通风和消毒,旅客进、出站必查测体温、查验双码(行程码、健康码)、戴口罩、一米距等刚性规定;客运一线人员要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开展日常健康监测,定期进行核酸检测;要确保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面罩、消毒剂、洗手液等防疫物资充足有效。

  (五)餐饮单位

  严格落实就餐人员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做好环境通风消毒。堂食接待量不得超过额定座位数的50%,实行隔位就餐、隔桌就餐、同向就餐,实行公筷公勺、分餐制,提倡使用无接触式支付。餐饮单位对5桌以上的宴会不得承接举办,5桌以下的聚会向属地社区从严报备审批。

  (六)药店、诊所、村卫生室

  药店、诊所坚持停售退烧药、止咳药,药店和中医诊所要停售有抗病毒、退热功效的中成药,引导发热病人到医院进行诊疗,对消炎药、感冒药购药者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及时上报信息,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刚性规定。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管理,不得诊治发热病人,实行登记报告责任制,发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者要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指导其到发热门诊(诊室)规范就诊。

  (七)宾馆酒店、洗浴中心、民宿等具有留宿功能的场所

  严格落实入住人员登记、查验拍照留存“两码一证”,签订个人安全承诺书,严格落实测温、戴口罩、一米线以及通风消毒等刚性防控措施,强化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设置临时隔离房间。

  (八)冷链食品、物流快递

  强化员工日常健康监测,定期核酸检测,疫苗应接尽接。邮政快递企业营业网点、分拣转运场所、内部办公区域、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和员工宿舍区保持通风换气、清洁消毒。购货方“点对点”对接,做好消杀,闭环转运;冷链食品在“豫冷链”实名制购买。

  (九)商场、超市、农贸市场

  落实扫码、测体温、戴口罩、一米线等刚性措施。闭环管理,只留一门进一门出,进场管控,全面消杀,全员检测。强化工作人员日常健康监测,疫苗应接尽接,定期核酸检测。合理设置一定时段内的顾客最大接待量。对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如存储柜、购物车筐、扶梯扶手等)要做好清洁消毒。推荐顾客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付费。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

  (十)工业企业、建筑工地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序复工复产,做好生产、运输、装卸、储运等环节闭环管理。强化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与职工签订防疫承诺书,实时监测职工健康状况。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严格进出管理,做好信息登记。集中居住人员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严控会议等聚集性活动,能线上不线下。集体食堂实行错时错峰分散就餐。强化职工疫苗接种。加大防疫物资储备力度,配备足够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服、一次性手套、体温检测设备等卫生防疫用品。加大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培训。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凡工业企业进物进料进件,特别是对来自境外地区和省内外中高风险地区的集装箱、包装物、物料物件、运输车辆等,必须做好来源地、途径地、经手环节等信息登记,确保全程可追溯。进厂物料和车辆严格消毒处理。建立日常消毒台账。

  (十一)养老机构、民政机构、监所都要实行全封闭管理,暂停线下探视。

  (十二)宗教场所

  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建立档案,明确宗教场所负责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严格控制人数不得超过平时活动人数的50%,穆斯林葬礼入殿人数不超过5人,所有活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查处以下15种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二)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景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或通过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点(岗),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四)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社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六)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七)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八)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九)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十)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十一)各级(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性主体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十二)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十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十四)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五)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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