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文明条例禁止噪音扰民规定(许昌市噪音管理条例)

社会热点2022-09-30 07:58:35佚名

许昌文明条例禁止噪音扰民规定(许昌市噪音管理条例)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

  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冬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相关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不能过度解读《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七条,不是晚上九点后不许跳广场舞,而是晚上九点后不许进行所有产生噪音的文体活动,包括唱卡拉OK。如果带着耳机跳广场舞,什么时候都是不禁止的。即使在允许的时间跳广场舞,还是要控制音量的:居住、文教为主的区域,要求不超过5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域,不超过60分贝。对于装修,请大家注意时间,是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节假日不禁止装修,并且只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对于刷墙、做防水等不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也不在禁止之列。

  相关处罚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 下列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文标签: ,许昌市  ,噪声污染  ,次日  ,时至  ,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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