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冬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同时,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五)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在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否则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