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加快推广南阳市“场所码”.确保实现全县所有适合场所“应设尽设”、出入人员“应扫尽扫”,同时通过“场所码’系统涉及的场所基础信息和扫码记录汇聚,为我县常态化疫情精准防控提供数据支撑。
一、基本情况
“场所码”是一种实现到访人员登记,并关联查验到访人员健康状态的一种健康码延伸类型。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为所需场所生成专有二维码,标识该场所位置、名称等信息,场所管理者对场所出入人员扫码情况进行核验,掌握人员的健康码状态信息,强化健康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可根据场所分类情况合理制定和调整防控管理措施。市“场所码”具备以下特点:
(一)具有便捷性。市“场所码”整合多个数据接口,实现一码可查“河南省健康码、核酸检测、疫苗接种、行程卡”等多个信息,有效提升各个场所查验和通行效率。
(二)具有可追溯性。实现人、地、时信息匹配,可应用于疫情防控的人员排查、区域协查、隔离管控、流调溯源等多方面。在局部应急状态下,可通过确诊者、密接者的扫描“场所码”记录,匹配其他扫描过该“场所码”的人进行时空关联,实现辅助疫情研判、流调溯源、精准管控和领导决策等目的。
(三)具有预警性。扫码后,系统自动记录、智能分析、快速甄别进入该场所的人员信息,如来访人员健康码状态异常将对来访人员给予提示,并短信提醒所在县(市、区)指挥部,要求其按疫情防控政策落实健康管理和服务措施。
二、使用原则
(一)应设尽设,应扫尽扫。确保全市所有场所全覆盖、无死角,所有进入相应场所的人员扫码后方能进入。
(二)统一使用,便捷由领。全县“场所码”从场所定义、使用范围、信息收集、数据分析做到标准统一,扫码后界面展示一致,市“场所码”统一申领入口。
(三)一门一码,一店一码。对有多个入口的商场、超市、酒店、写字楼等场所,一门一码;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店面,无论大小,一店一码。
(四)重点突出,发挥作用。有监测早发现作用的哨点场所必须申领,严格使用。
(五)方便简单,兼顾全人群。对使用智能手机的人群支持微信、支付宝等多渠道扫码,对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群体推广河南省健康码和南阳市电子健康卡(码)纸质版,采用扫身份证、人脸识别、手工登记等其他方式,提高特殊人员到访登记和健康状态核验便利性。
三、时间节点
(一)5月20日-5月31日,全面推广阶段。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场所码”系统按照《河南省“场所码”建设标准规范2.0》进行系统升级。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全面完成各场所“场所码”申领、张贴、扫码工作,做到全覆盖、无死角: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集中攻坚;要做好宣传引导,制定通俗易懂的申领和使用方法,运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提升“场所码”的知晓度、覆盖率和使用率;要开展自查自纠,集中处理“场所码”大规模应用中的各类问题。
(二)6月1日6月10日,资料完善阶段。各县(市、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系统升级前已申领过“场所码”的主体,登录系统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车牌号、功能分区/门店编号等必要的信息。补全信息后,已申领过的“场所码”仍可使用,无需更换。
(三)6月11日-6月20日,总结提升阶段。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各乡镇街道 “场所码”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查找问题不足,不断总结提升。
四、申领方式
(一)通过微信公众号“健康南阳通”--“疫情防控”--“场所码”
(二)南阳市政务服务移动端“宛快办”APP申领
下一步,将逐步实现支付宝健康南阳小程序申请。
五、使用范围
(一)在有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机构、工商户的工作和营商场所。
(二)在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工作生活区。重点 场所、重点人员类别依据国家《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2号)文件,包括医疗机 构、学校、景区、公园、监狱、养老机构、托幼机构、教培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工厂、建筑工地、邮政快递营业点、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写字楼、办公场所及其他封闭(半封闭)人员集中场所等。
(三)涉及城市出入口、人员落脚点、人群流动中的场所。
城市出入口包括码头、口岸、铁路客运站、道路客运站、高速出入口、民航等场所:人员落脚点包括居民小区、行政村、宾馆旅店(民宿民居)等场所:人群流动中的场所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网约车等。
(四)大型场所内的最小功能单元。如各类专业市场、农贸 市场、批发市场、大型商超、会展中心等内部各功能分区和每个个体商户。
(五)人员聚集性强的小场所。如小超市、小饭店、小旅馆、流动小商贩、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场所、小棋牌室、小麻将馆等。
(六)其他公共场所。如公园、公共厕所、快递领取点、
公共书坊、公共驿站、社区服务中心及以上条款未包含但需落实“场所码”应用的其他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