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关于规范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根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精准调控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统一明确规范如下:
一、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未办理过购房提取的,可以办理年度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贷款,以及贷款结清时的尾款;
二、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已经办理过购房提取的,不可以办理年度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贷款,以及贷款结清时的尾款;
三、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于偿还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住房贷款近12个月的月还款总额,不包含其他一次性现金还本等。
此通知从2021年7月20日起执行。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