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生态文明县城建设,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及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 开始春节期间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知中烟花爆竹的各类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东至英陂牌坊,南至县城南边蒸水、武水河,西至县一中、船山技校,北至联胜路。
三、 禁止燃放时间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日共十六天时间。
四、 公安、安临,供销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的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违规燃放爆竹的,从严从重处罚,并实行责任追究。
五、 城管执法部门要及时劝阻各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烟花爆竹流动销售摊点人员的规范管理,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燃放行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市民举报各种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县城管大队:6783 848县公安局:110
六、 春节期间在县城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衡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