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作出取消其社会救助对象身份资格,停止救助的决定,并在所在村(社区)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之后正式取消,同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二)不再符合相关社会救助条件的;
(三)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核查的;
(四)存在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
(五)个人在救助期间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
(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