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一、电商企业类型介绍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
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备案,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四)支付企业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五)物流企业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二、电商企业备案流程
1.参与企业应首先申请报关单位备案,再通过申请变更完成企业类型维护。
2.参与企业办理无报关权其他企业备案的,可以在首次申请时维护企业类型。
三、电商企业备案渠道
(一)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站
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
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二)
互联网+海关
“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站
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
四、备案具体操作指引
(以“单一窗口”为例介绍备案具体流程
更多精彩电商干货尽在本站,请继续支持、关注我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