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 24 号)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我县零售药店网格优势和监 测哨点作用,根据上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零售药店在销售“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 类药品)时,应当场提示顾客,认真填写症状信息,并严格审核上报。
二、各零售药店对发热患者(体温超过 37.2℃)应立即停止售药, 劝导其前往当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登记其个人信息,向当地镇政府和 县市场监管局报告,并配合做好转运工作。
三、请有相关症状购买“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 类药品)的人员,主动配合后续镇政府组织的核酸检测。拒不配合造成 疫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