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车(机、船)室。
申报所需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4.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应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注:疫情期间,为保障企业群众复工复产需求,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服务。申请人对照窗口/现场卫生协办员告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所需的要求和条件,做出符合办理条件的承诺后,仅需先提供1、2项材料,3、4、5项材料承诺在3个月内需补齐补正,即可当场领取《公共卫生许可证》。
业务咨询服务渠道
1.窗口服务电话:86384638,86387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