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场所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车(机、船)室。
办理渠道
1.大厅现场办理:按上述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提前做好预约,按预约时间到行政服务中心二楼B2区取号办理。窗口对外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2.委托卫生协管员办理:各乡镇(街道)的商户可联系辖区卫生协管员,委托卫生协管员代为办理。商户只需准备好申报材料,连同签订的《承诺书》,交由卫生协管员,全程委托代为申请和领证(需邮寄结果的,请附详细邮寄信息)。卫生协管员服务时间从3月2日至3月13日,上午8:00-11:30 下午2: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