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登记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项目首次登记。应提交: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安置房项目首次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③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
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石狮市城建档案馆认可文件、规划核实意见书、会审纪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经济技术指标核算函等相关文件);
⑤建筑物共有部分区分明细说明;
⑥安置房宗地、房产平面图及相关的权籍调查资料。
(2)分户登记
安置房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后,方可办理分户转移登记。安置房分户转移登记由被安置对象申请办理。安置后立即发生权属转移行为的(包括继承、分家析产等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可由申请人持安置手续和转移手续,直接申请办理安置房分户转移登记。应提交: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登记人身份证明;
③拆迁安置协议(II)或选房协议;
④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联系单;
⑤房屋平面图、宗地图;
⑥项目土地使用证、项目确权通知书等。
因继承或分家析产,原安置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还应提交不动产因继承或分家析产转移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首次登记:5个工作日;
(2)分户登记: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