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防新冠肺炎疫情海上输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海上和沿海管控,严防新冠肺炎疫情经海上输入我市,现就严厉打击海上非法入境、加强海上船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企业、组织、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组织、运输境外人员经海上通道偷渡至我市,或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
二、境外人员进入我市必须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三、如属非法入境我市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投案,如实陈述非法入境事实。
四、严格落实船东、船长和港口、码头、停泊点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所有进入我市海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我市防疫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五、所有船舶进出港须按要求报备,严禁各类船舶未向主管部门报备在我市海域作业、停留,严禁擅自搭靠在我市海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严禁违规接驳或非法载运非本船人员。
六、船舶在海上作业期间,严禁拆卸、破坏、屏蔽北斗示位仪、AIS等通讯导航设备,严禁接触境外人、船、物,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渔获交易,严禁从事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作业船舶船员需主动做好健康监测,如存在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船舶经停中高风险地区港口码头的,请迅速向属地镇街、村居、卫生疾控及主管部门报告。船舶进港后需按要求停靠至指定区域,所有船员不得擅自离船,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八、严禁非法从事或参与船舶建造、维修、改装业务,“三无”船舶严禁出海作业。
九、出租屋房东、用人单位、旅游经营业主、劳务市场在日常信息采集过程中发现非法入境人员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严格落实住宿旅客实名登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和及时报送、亮码通行等制度。
十、群众如发现走私、偷渡、越界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或0633-7997100)。举报内容经查实的,将视情予以奖励,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日照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